[案例简介] 方某,男,16岁,于去年3月,盗取他人无线电话号码,输入自己的手提无线电话机,通话数十次,使被窃的电话户主损失电话费2000余元。方某还曾窃取无线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,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。
[律师的话] 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盗接他人通信线路、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、复制的电信设备、设施而使用的,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。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,新出现的一种犯罪。与传统盗窃手段有很大差别,盗用人每通话一次,被窃的电话户主就要为他支付一定的话费,本质上也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因而以盗窃罪定罪处刑是恰当的。 本案,方某非法获利总计5000元,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,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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