儿童消费市场日趋扩大,但儿童消费维权能力却并不强,由此引发的儿童消费权益受损害事件逐渐成为一个突出问题——谁来维护儿童消费权益?
今年的暑假刚刚开始,黄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:刚上小学5年级的儿子在期末考中取得了好成绩,做父母的便履行“承诺”,奖励了儿子200元钱,让他购买学习用品。谁知道,当天晚上,才10岁的儿子竟自己拿着钱,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下了一台售价230元的电子游戏机,且没有向店家索要任何票据。第二天,黄先生带着儿子到这家文具店,质问老板为何将价格不菲的游戏机随意卖给未成年人,并且不开发票?但该店老板开始矢口否认游戏机是从她店里售出的,后来又理直气壮地说,她只管卖东西,顾客的年纪她管不着。黄先生愤而向市“12315”投诉,但工作人员却表示:没有保留购物凭证的消费纠纷无法受理,而且非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能退货。黄先生感到不解:刚满10岁的孩子买200多元的东西,店家能说卖就卖吗?孩子购物又如何能懂得索要发票呢?
吴先生不满10岁的儿子经常喜欢自己买玩具,且买回的玩具大都是伪劣产品。忍无可忍的吴先生找商场老板理论,但老板一句话就将他堵了回去:“你叫小孩拿出证据来。”林先生气愤地说:孩子的年龄这么小,总是喜欢什么就买什么,这不分明是“骗孩子吃”吗?
不久前,林女士才8岁的女儿从父母的口袋中翻出几百元钱,约上同学直奔某自助餐厅,三个孩子连吃喝带浪费花了近200元,吃饱了喝足了,还花了100元每人拎回几大包炸鸡腿炸薯条。林女士知道后,严厉责骂,孩子边哭边说,是老板让她买这买那的,还让她吃完了再买一些带回家。林女士带着女儿找到老板,但争执的结果终因没有相关的“权益保护”条例,而难决“雌雄”。
律师意见
不少家长提出,有些商店经营者使用各种招数招徕未成年人消费,而未成年人又缺乏辨别商品、索要购物凭据的能力和常识,权益往往受到损害。就此,记者进行了采访。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江绚律师告诉记者,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,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,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。例如,小学生若到商店购买彩电、冰箱之类的物品,就显然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,这种情况下,可以视其购买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,监护人可向商家要求退货退款。但是,法律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内可以消费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规定,因此,实际操作中,较难认定未成年人一两百元的消费行为无效,也就无法要求退货退款。
“12315”说法
15日上午,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主任黄志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目前我国的“消法”没有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的条款。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来说,儿童消费群体是最容易受到消费侵害的一个群体。就实际情况而言,保护儿童消费权益还存在一些难点:首先是当儿童被诱惑购买商品时,能否认定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没有明文规定;其次是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上有许多“儿童不宜”的条款,可是“消法”却似乎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或对商家进行约束;再次是当儿童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后,往往由于未成年人缺乏明确的叙述、判断能力和有关保护条例,工商部门难于对侵权范围、侵权方式进行认定。
黄主任表示,由于近年来店家向未成年人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案件时有发生,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。市工商部门近期已经开始对学校周边的店家进行整治,清查“三无”饮品、具有赌博性质的抽奖游戏、杀伤性玩具、口袋书等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;同时,工商部门还准备与各学校联系,推广“青少年维权岗”活动,引导未成年人自小树立正确的消费观、培养消费维权意识。
(陈泥 厦门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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